飯店使用不合格餐具,市場監管局應該怎么處理?

市場監管局餐飲安全監管科負責人趙科長向筆者咨詢:對飯店日常監督檢查和抽檢中發現的餐具不合格應該怎樣處理?因為網上不同地區的市場監管部門做法不一,他也不太能掌握。筆者以為:對飯店使用的餐具不合格,要區分是自消毒餐具還是使用集中消毒機構消毒的餐具,不同情況區分處理:

一、對飯店使用自消毒的餐具經抽檢不合格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以下規定:第五十六條第二款:“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具、飲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二、對飯店使用消毒機構消毒的餐具。餐具屬于食品相關產品,因為帶包裝的餐具一般為有償使用(相當于出租餐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以下規定: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市場監管局除了應該沒收違法所得外,還可視情節處罰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甚至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甚至責令停產停業甚至吊銷許可證。另外,餐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并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注相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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